筆記目錄
說在前面
2020 年 9 月,我開始於台大法律學分平日班學習法律,在此之前完全沒有相關知識。
學習過程中,發現臺大開放式課程 (NTU OpenCourseWare) 上有多年前陳聰富老師錄製的〈民法總則〉,如獲至寶。陳老師在此課程中,針對〈民法總則〉共錄製了 18 講,內容充實詳細 (但對我這隻菜鳥似乎資訊量過大),非常適合大家一起來體會陳老師認真負責、幽默風趣、悲天憫人的說書人上課風格。
雖此課程已有前輩整理出詳細筆記,但個人資質駑鈍,仍須將老師課程中的某些說明、關係圖補充於此前輩筆記中,始能了解並記憶老師上課重點。
因此,我將以原始筆記為主要架構,稍稍補充重點和老師上課畫的判例關係圖,整理成接下來的筆記。希望對於各位先進前輩有所幫助。
因本人為法律菜鳥,為避免錯誤理解導致各位學到錯誤知識,建議大家還是去看原始講義與上課錄影。
陳老師上課實在有趣,強烈建議大家去親身體會!
P.S. 我不會用 WordPress 縮排功能,故單純只看此網頁筆記,可能會搞不清楚筆記架構。因此,各位可參考開放式課程所附的原始筆記的章節架構表來理解。各位若想看此新版筆記的 PDF 檔 (有目錄與縮排),請加 Line、寄信或留言索取。
P.P.S 大家也可參考我整理的台大法律學分班第 36 期 C 班 (平日班) 的陳聰富老師上課筆記 (不過,期末考前,反覆看此筆記,強烈懷疑我有錯抄、漏抄某些上課重點 orz)。
一、社會生活、社會規範與法律
(一) 國家法的形成
(二) 法律與其他社會規範,包含
1. 行為法 (倫理、道德、宗教、人的是非善惡觀念)
目的是規範人的內心。
2. 裁決法 (制定法、國家法)
由國家裁決,有以下二特色:
(1) 實質妥當性
為使人民感覺法律是公平正義的,且和社會倫理規範契合,所以一個人雖有權利,但此權力可能會被限制,此乃為了實現「妥當性」。
a. 公序良俗
(a) §72
例如,換妻契約因違反 §72 而無效。法官會體現社會的主流價值。
(b) 私法自治原則
為實現個人價值,即尊重個人自主,私人間權利義務關係由當事人自己決定,國家法原則上不干涉。
進一步延伸出「契約自由原則」。
(c) 契約自由原則
任何人都可訂自己喜歡的契約,但不可違反 §72。
b. 誠信原則 (Good faith)
參考德國法的,英美法並無此概念,以 §148II 為依據。
以下為應用誠信原則的範例:(影片時間:14:58)
(2) 實用性與安定性的要求
法的技術性格。從概念推理到結果是高度的 Professional,通過嚴密的邏輯推論可反覆得到相同結果。法律的這個特性,促使了資本主義的發展,但此要求也常和前一特色 (實質妥當性) 有衝突。(影片時間:33:45)
二、私法的領域
(一) 公法 (行政法處理) 與私法 (由民法處理)
要區分公法、私法,先要問「區別的效用為何」(區別實益)。
此兩者的差別在於法院審判權,前者由行政法院審判,後者由普通法院處理。
另外,若屬於公法關係,依〈行政程序法〉§146,行政機關有很大的片面行政契約調整和終止權;若是私法關係,在民法規範下,除非當事人預訂於契約內,否則沒有任一方有片面修改和終止權,因若某方有此權力,則會剝奪另一方的財產權。
共有三種區別方式:
1. 利益說 (看契約關係是為公益或私益) (現已無人採用)
2. 歸屬說 (實務運作中不好判斷)
所規範的關係 | 公法 或 私法 | 範例 |
---|---|---|
上下服從關係 (不須被規範方的同意,被規範一方必須服從) | 公法 | 繳稅、服兵役 |
平等對待關係 (對方同意才可受法律拘束,若只有一方向另一方單純告知某事,並沒有效力;雙方規範關係須經契約承諾使有效例) | 私法 | – |
但實務運作中不好判斷,例如:
台北市政府與新北市政府的水權歸屬雖屬於平等對待關係,但卻屬於公法。
依照 §1085,父母可適當懲戒其子女,此為上下服從關係 (處罰不用子女同意),卻屬於私法。
3. 新主體說 (目前通說)
公法 | 私法 | |
---|---|---|
雙方角色 | 當事人的一方是公法人或政府機關 | 私人之間, 或私人和政府機關訂約,但 (接下欄) |
契約目的 | 契約和行使公權力有關 (公法學者認為,現已擴大涵蓋「給付義務」(提供社福措施給人民也涵蓋在此),但陳老師不贊成擴張範圍。) | 契約和行使公權力無關 |
以下為老師上課說明的四個公私法範例:(另可參考〈最高法院 94 年度台上字第 12 號 民事裁定〉及〈最高法院 95 年度台上字第 1445 號 民事判決〉)
(影片時間:1:25:21)
(二) 私法優位思想與公法優位思想
1. 支持公法優位
基於依法行政原則。
但公法裡有上下服從關係,過度會有不好的效果。例如,國家限制租金上限 (Rent-controlled areas),導致房東不維護房子,也沒人要出租房子,租客只能只到很爛的房子,甚至找不到房子可租。
2. 支持私法優位
法國大革命後,國家被認為是社會契約的結果,交給市場經濟看不見的手,貫徹契約自由。但會有以下兩個不好的結果:
- 強凌弱、眾暴寡
- 強制法介入
為解決上述兩項不好的結果,私法公法化的範圍有擴張的趨勢。例如:
- 社會法:勞工法 (國家法介入私人契約 (雇傭關係));全民健保 (強制的社福制度)
- 經濟法:公平交易法 (國家法介入私人的商業關係,例如,反壟斷法)
如此一來,可能慢慢趨向公法優位。故拿捏界線極為重要。(影片時間:1:33:25)
(三) 民法的範圍與發展
1. 民商合一制度
相對於某些國家的民商分離制度 (民法典、商法典),台灣沒有商法典,只有商事法 (例如,公司法、海商法、票據法)。
2. 民事特別法的訂定
例如,消費者保護、公寓大廈管理條例。
3. 新民法的發展
因應歐盟的產生,歐盟想要制定一套全歐洲的民法典,共有以下三項:
法典 | 縮寫 | 目的 |
---|---|---|
The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(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公約) | CISG | 用於國際買賣 |
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 (國際商事契約通則) | PICC | 用於國際契約仲裁 |
Principles of European Contract Law (歐洲契約法原則) | PECL | – |
Draft Common Frame of Reference (共同參考架構草案) | DCFR | 類似台灣的民法典 |
(影片時間:1:40:23)
三、現代民法的指導原則
(一) 近代私法之原理
1. 所有權絕對觀念與所有權之社會化
只要有所有權,我高興如何行使都可以,不受王權限制。例如,美國萬聖節的日本留學生射殺事件,住戶射殺走入他人院子要糖的日本留學生,結果無罪。
現在有所改變,漸成為「所有權社會化」。例如,§773 所規定的「如他人之干涉,無礙其所有權之行使者,不得排除之。」
2. 契約自由與契約正義
保護契約弱勢者一方
3. 過失責任與危險責任
漸由前者慢慢轉變成後者。
(1) 過失責任
過失責任主義。加害人因道德上應受譴責才有責任。
依 §184 規定,要求對方賠償必須對方有故意或過失 (由被害人舉證,加害人必須在道德上可以非難才需負責);若沒有,即使造成他人傷害也不用負責。
(2) 危險責任
如果依過失責任主義,原告需舉證被告有過失才能要求賠償,但在某些情況下原告容易敗訴。例如,若使用 §184,則八仙氣爆被害者將會因為舉證困難而敗訴。
基於公平原則與分配正義,§191-3 將危險分給給加害人承擔。在 §191-3「對他人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」直接推定被告有過失須負責,被告須舉證「損害非由於其工作或活動或其使用之工具或方法所致,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」才不須負責。
因此,若使用 §191-3,則造成高雄氣爆的公司會被推定有過失須負責,除非公司有辦法舉證自己無過失。
(二) 權力鬥爭、權力本位與義務之強化
西方人多採用「權力鬥爭」,認為只有當每個人都主張權利後,社會才會有最大的發展。而「義務強化」的概念不單強調「權利主張」,還強調「義務強化」,如此社會才會和諧發展。
2 留言
您好
晚安
無意間得知 有台大陳聰富老師民法總則課程,準備開始閱讀,瀏覽到您的網頁,很冒昧請問是否有『此新版筆記的PDF檔(有目錄與縮排)』可以提供呢?
打擾您了,謝謝.
嗨 秀英,請問您是要這個原始檔嗎?
很慚愧,我只有把第一章的內容寫成電子檔,其他章節都還是手寫筆記,沒有心力整理成電子檔了 Orz。